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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修复+产业导入”的探索,推动生活、生态、生产空间整体提升

2024.07.04

“生态修复+产业导入”为政府主导将相关现金流进行组合的生态修复新模式,改变了过去矿山生态修复由财政资金投入的单一模式,明确社会资本可以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合作组织等形式出资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引导产业建设,对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实现社会资本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在传统生态保护修复基础上,政府统筹规划,平台公司具体实施,将生态修复、土地整治、人居环境改善、产业导入等项目组合,弥补生态环境改善、农村风貌改造等成本,实现项目现金流整体平衡,推动生活、生态、生产空间整体提升。

一、政策背景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提出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指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

·2022年8月,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用好农业政策性金融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22〕43号)提出在多规合一、整体立项的前提下,对自然资源部门推荐的项目提供较大额度、较低成本、较长周期的资金支持,助推自然资源资产资本化,破解支持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贷给谁、怎么贷、如何还”问题,为河南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2023年4月,河南省9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14号)明确指出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对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资本、金融资本等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

·2024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利用政策性金融资金加快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522号)提出政策性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通过为项目提供信贷服务方式对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二、政策支持

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享有以下政策支持:  

1.优先享有土地使用权

将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公开,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主体暨土地使用权;符合产业用地政策的,鼓励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

2.获得产权激励

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社会资本投资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产生的林地、耕地,具有该林地、耕地合法经营权的主体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赔偿。

3.取得财税支持

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4.提供金融支持


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生态修复+产业导入”提供资金支持。

支持内容包括生态修复、土地整治、人居环境改善及产业导入等。

产业导入应剔除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落后的产业;康养中心、文化主题乐园、商务写字楼、博物馆、大剧院、公寓、商场、高档旅游度假区、酒店等培育期长,收入不稳定的产业。

三、实施内容

1.生态修复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项目的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对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坚持“谁修复、谁受益”。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用,拓宽金融支持渠道,合理确定投入产出比,保障社会资本收益水平。

2.土地整治

一是农用地整治,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园林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中低产田改造、耕地质量提升等,包含对区域内的场地平整、路渠建设、灌溉提升、地力改善等内容。二是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拆除违法建筑,整治低小散差,盘活农村集体土地,为地方发展提供内生动力。

3.人居环境改善

一是村容村貌整治工程,主要包括房屋亮化、房屋门窗修复、庭院整治、生态景观塘整治。二是基础设施整治工程,主要包括村庄道路提升、饮用水提升、公厕改造、垃圾分类、污水治理、三格式化粪池新建等。三是完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完善党群服务中心、村级篮球场、村级健身设施、养老设施、村级卫生室等。充分利用村落特色,保留村庄原始风貌,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村庄。

4.产业导入

(1)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导入工业、旅游、康养、体育、光伏等产业。

(2)修复后拟作为农用地的,一方面可优先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产业发展,另一方面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还可用于其在省域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3)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4)结合地域特点,突出资源禀赋,体现当地特色,重点谋划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能形成竞争优势的特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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